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28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皖A*****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当其行驶至萧县**镇**路西段**学院西侧时,与停放路边周宇的苏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萧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取血样检测,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55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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