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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05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镇**花园**栋**号。曾因赌博,于2020年3月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饭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马鞍山市十七冶医院抽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接受证据清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行驶证、交强险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查询证明、110出警记录单等;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雯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花园**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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