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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安达市北横五道街北侧平房区时,被正在那里指认现场的安达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查获。并通过安达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移交至交警大队, 2020年05月07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05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等;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黎

检察官助理:刘李洋

2020年9月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 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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