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址:宕昌县城关镇*街*号。无前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途经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十字向下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43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 起诉书8份;
3. 案卷3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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