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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三轮汽车从定西市安定区*****村新农村出发,行驶至**村***社土路路段的三岔路口时,车辆驶出路外坠入沟中,致其子张某受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平均为203.3mg/100ml。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适用缓刑,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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