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张XX,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9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村XX路28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3时45分许, 张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GXXXXX号小型轿车沿封丘县南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咸亨酒店门口处,与同方向在前的周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周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XX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酒精检测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西庆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XX现被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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