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3********,初中文化,打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街**巷**号,现住地:山东省临朐县**街道**号**单元**楼。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轿车沿朐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家庄附近时,面对交警酒驾查询过程中倒车,与被害人孟某某驾驶的鲁******黑色现代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行驶至临朐县民主路处被临朐县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6月16日,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行政措施强制凭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书、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增春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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