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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5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单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时风牌机动三轮车沿单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单县**路**庄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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