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3时0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德城区东地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中原纺织小区门口处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乙醇检验报告;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应从重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城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7515039592.
2.卷宗1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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