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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2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序,务农,现住成武县**街道**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成武县永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趵突泉路口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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