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00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1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鲁******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沂水县G233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马站镇马站村路段时,被沂水县交警大队马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498****);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