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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2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国致公党党员,系山东省**医院**科工作人员,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2时30分许,即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东路公交站牌处时,与王某某(男,33岁)停放在路边的鲁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同年3月14日,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8±10.4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5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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