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69********,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丰田牌轿车,沿本市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中区经十路电力医院下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mg/100ml。
2019年8月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年10月18日电话传唤其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傅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张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有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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