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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号,住济南市历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0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A*****的别克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国铁路济南局有限公司济南站西出站街道西侧违章停车被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1±6.5mg/100ml。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监控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济南铁路公安处提供的监控视频和执法记录视频;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井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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