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31992********,汉族,初中肄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莱山区**街道办事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牟平区**农资批发中心前,由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后与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杨车损毁价值人民币1550元,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有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该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