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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号楼**单元。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从莱阳市阳光城东的117饭店出发,沿金山大街转入莱阳市梨园路后由北向南行驶至山水华庭小区西门处与他人发生纠纷,该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柳 翠

检察官助理  刘 韦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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