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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7********,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乡**庄**村**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乡**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20时43分许,张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定陶区定陈路裴合闸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0/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乡**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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