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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2********,汉族,初中,户籍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诸城市**路**街路段处,与前方停车等绿灯信号的刘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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