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白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水城路万德福酒店路段由南向北起步时,先与停放在路东侧停车位内的李某某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鲁******小型轿车又与停于其北侧停车位内的孟某某的鲁******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又致鲁******小型普通客车与停于其北侧停车位内姜某某的鲁******小型轿车相撞,后张某某继续驾驶鲁******小型汽车沿水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先与道路左侧的路沿石和行道树相刮撞,后又与周某某驾驶的青岛1016***号电动二轮车沿水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相撞,随即又与停放于停车位内的孙某某的京******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以上六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张某某现场不配合呼气式检测,遂对其抽血鉴定。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0.2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各赔偿李某某人民币25000元、姜某某人民币2600元,孟某某人民币3000元,周某某人民币7000元,该四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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