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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太原市迎泽区******-**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万柏林区**街出发,经**街、**路,后沿**沿岸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口往西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陈述材料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路高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电话1336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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