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释放;2019年12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41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及酒后驾驶晋A****C号黑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海子边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郭家巷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保候审,联系电话:1758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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