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人,务农,住山西省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晋J****6春风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中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和路与府前街交叉路口时,与程某某驾驶晋J****5北京现代牌轿车,沿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左转弯时相撞,发生致张某某受伤住院,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94mg/100m1。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抽血照、事故照、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行车证信息查询、血液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5.视频资料:光盘壹张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瑞明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