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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6********,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6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牌微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与晋E****“**”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王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报警,张某某被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等;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焦伟亮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563561****;

   2. 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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