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西省武乡县**镇**村**号,现住晋城市泽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泽州县**镇**街行驶至**镇**街**小区门口,与闫某某驾驶的晋E****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会车时,双方发生争执,泽州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查获张某某醉酒驾驶。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芳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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