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二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驾驶员资格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襄汾县**镇**村家中经过**线路段行驶至**镇派出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冲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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