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21时18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状态:注销可恢复)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建湘路天伦城路段时,被正在进行酒驾整治的民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身份证、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艳慧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88170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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