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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053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平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 E*****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重线**段处时,被平乡县公安局交警队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50㎎/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宝骏牌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现场查扣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表和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侦查报告、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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