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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Q4****小型面包车沿平舆县城槐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槐树街北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吹起测试结果,现场调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笔录,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成

检察官助理:余夏荷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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