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00****;发动机:己磨损)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粮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张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一辆无牌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伟珍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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