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东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4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粤LG****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澄溪村路段时,其自行驾驶车辆摔倒,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张某某的血液送至惠东县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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