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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737号

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小组,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制衣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宁世,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凌晨1时4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蓝波湾路口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8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0.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87****。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3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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