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07国道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农商银行门口路段时,碰撞前方等待交通信号通行由邬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尾部,后邬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再碰撞前方由冯某某驾驶的渝A/*****号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7.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邬某某、冯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邬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执法视频、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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