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道**栋**房(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号)。2003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03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3日,在值班律师陈某某清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BL1****小轿车行驶至本区S358省道下行20公里76米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7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君

检察官助理:游欢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