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40321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街**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栋**房。2008年5月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09年11月2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时54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 Z7****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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