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82********,壮族,专科,南宁**广告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号**栋**房,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时16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东盟四街、桂雅路、越秀路、厢竹大道、江北大道,沿江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江北大道凌铁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经鉴定,案发时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4. 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城市快速路驾驶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电话1397713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