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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 月24 日20 肘05分,张某某饮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67mg/100ml ) 驾驶桂E****3号小型普通客车括国道G228线由南往北行驶 至国道 G228线6591km+300m处(合浦县山口镇农机站门前路段),超车时越过左侧路面与对向行驶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凌肯牌侧三轮摩托车、林某某驾驶的桂E****2小型面包车、涂某某驾驶的粤K****2号小型普通客车先后发生碰拙,导致无号牌凌肯牌侧三轮摩托车失控反弹再与沿国道G228线由北往南临时停车在道路右侧由邓某某驾驶的桂E****1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 月10 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赔偿各方损失取得各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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