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平南县大安镇凤谷村路段与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85mg/100ml。经调查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乙醇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