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64********,汉族,初中毕业,**局职工,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0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9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检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3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家烜
代检察员:林 红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728****;
2.随文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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