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桂L****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田东县祥周镇布兵村出发,行驶至田东县祥周镇布兵至和塘公路和塘屯路段,与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张某某将周某某送到田东县中医院治疗。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汉鹏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14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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