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1时左右,在生态园小区附近,被告人张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开车找地方停车,在停车过程中轻微刮蹭了商店门口的电动车,警察对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6.1mg/100ml,经委托新疆交通司法研究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司法研究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晓文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起诉书9份。
5.速裁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检察员:朱晓文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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