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营仔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15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爱军,广东启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到廉江市雅塘镇**路**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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