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由惠安县东岭镇往净峰镇方向行驶,至**镇**道广场(距斗尾高速桥下1KM)路段时摔倒在地,造成张某某受伤昏迷、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张某某被出警的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2019年12月8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8.3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2019年12月11日,经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闽******号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859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二千五百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云英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