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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街道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粤L*****的轿车,途径沙田镇东部工业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45毫克/100毫升。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41.5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保证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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