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单县**镇**庙**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红色“力之星”牌二轮摩托车沿成武县永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武县**号**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单县**镇**庙**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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