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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89********,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现住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蒙E*****号棕色凯翼牌小型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呼格吉勒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额布都格出入境检查站东侧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吊销证明表、提取血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酒精测试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干巴拉

检察官助理:包全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新左旗阿木古郎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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