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芳草湖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芳草湖五场亲戚家吃饭饮酒,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芳草湖总场,驾车行驶至迎宾东街至绿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磊乐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芳草湖农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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