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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新疆呼图壁县**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新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种牛场通往小海子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该道路11公里处时占道行驶,与迎面驶来的张某乙驾驶的新B*****号重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0mg/100ml。经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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