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店业主,户籍地阜康市上户沟乡****河**号,住阜康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当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A****轻型普通货车从阜康市白杨河村张立学家出来行驶至本村团结巷路口,后在车内睡着,被阜康市公安局巡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玉菁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90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