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9时5分,在新野县上港乡卫生院门口道路处,被告人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向行驶代有占驾驶的豫***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3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代有占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凤冕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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