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某,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5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2020年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
|
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
侦查 机关 |
明溪县公安局 |
|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9F****两轮摩托车沿河滨南路往城关乡行驶,行驶至明溪县河滨南路卫健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明溪县总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抽检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0.05mg/100ml。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
指控罪 名 |
危险驾驶罪 |
|
量刑情 节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认罪认罚; |
|
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
法律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的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9)点。 |
|
检察员:赖洪清 2021年1月18日 |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067******。
2.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